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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5:11:20 GMT -5
政性质的争议,都可以提交给司法机构,因为司法机构是唯一有权裁决法律的机构。 在法国的制度中,司法部门不能对已经解决和判决的行政性质的争议进行分析,因为判断行政争议的权限是行政管辖权专有的。 综上所述,在法国制度中,行政诉讼具有产生既判力的能力,阻止司法部门进行新的分析或新的审判,而在英国制度中,只有司法部门才能产生既判力。 法国制度之所以如此重视公共行政,是因为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出现深受法国大革命理想的影响。 行政既判权 巴西采用英国行政制度,这就是为什么所有争议都可以由司法机构解决,司法机构的职能是明确说明提交审议的案件适用的法律[4]。 这是由于联邦宪法第5条第35条规定的不可废止管辖权或独特管辖权的原则 :“法律不得将损害或对权利的威胁排除在司法机构的评估之外”。 事实上,由于这一原则,甚至不需要等。 到行政途径用尽才可以提起司法措施,即不需要等待最终的行政决定才采取法律行动,尽管建议等待上述行政途径用尽后,司法机关不能拒绝考虑任何损害或威胁权利的要求 [5]。 正如所解释的: 在巴西,我们有行政机构来裁决行政性质的争议。不同之处在于,在像我们这样的单一管辖体系中,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具备司法机关决定所特有的效力和确定性。行政机构解决这种性质的争议,但它们的决定并不是真正意义 手机号码数据 上的既判力,只要引起了这种争议,就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审查Dd. – 里约热内卢:Forense;圣保罗:MÉTODO,2019 年,第 09 页)。 换言之,任何行政程序都可以由司法机构重新分析,即使有行政决定充分分析了上述诉求的内容,因为只有司法机构做出的最终决定才能最终结束问题,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所谓的事情被判断并阻止同一主题在任。 何权力范围内再次讨论。 既判力的定义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5条的 规定来定义:“法官不得对已经决定的与同一争议有关的问题再次作出决定……”。 换言之,一旦司法机关对某一诉求作出决定,上诉渠道已用尽且该决定已成为最终决定,则不可能对同一争议重新进行讨论,因为这已经完成了。 然而,在谈论行政法中的既判力时,有必要核实它与程序法范围内赋予的含义不同,行政既判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由行政机关本身变得不可逆转[6]。。 塞尔索·安东尼奥·班达拉·德梅洛将行政既判力定义为: “正如我们所理解的,行政既判力仅涉及行政当局对某一问题做出有争议的决定的情况—— 也就是说,它正式采取了将法律适用于有争议话题的立场;因此,矛盾的含义。事实上,这显示了与简单不可撤销性相关的另一个区别,正如所见,它延伸到无数其他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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