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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3:38:15 GMT -5
上周我们区分了商法和公司法。今天,我们总结这一推理,并继续阐述商法与民法客观程序分离的原因。 II 什么是商法及其用途 5.非公司公司的法律组织是商法的一个明显的程序性例外。它源于一种疏忽,最近人们对非公司法律形式组织的存在和重要性的认识可以解释这一点。然而,巴西盛行的非常广泛的社会概念(几乎涵盖整个集体企业)缩小了这一差距。[1] 私法的基本制度和范畴的教条固定性与工具的多样性(源于对法律关系的自主-私人构造的法律授权)共存,这使得它们具有可塑性,以至于为新的经济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操作,据说是无纪律的。[2]这些谓词主要由合同表达,合同考虑私人行使私人自治权以及当事人自由确定其有义务提供的服务内容。其中,契约自由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自主-私人配置的自由,特别不同于私人自治,后者专门涉及庆祝自由。 非公司商业组织大多采取受商法管辖的商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业合同法律形式。这些组织作为商业契约的维度发展并不罕见,或者,如果所讨论的现象未被理解,则简单地视为商业契约。[3] 6.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其自身的功能[4],但最重要的是考虑到它所规范的现象[5]。商法和民法处理不同的对象,在法律现象的社会学维度上产生不同的影响。[6] 民法和商法共享包含共同假设和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不合理的,即使(弹性规范的)弹性解释[7]能够根据每个学科的不同目的校准后果。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在特定规则下同时利用私法的类别和制度。然而,这些类别和机构尽管具有臭名昭著的功能和语义可塑性,但已不再能够为受商法约束的复杂现象提供法律形式[8],这迫使立法者紧急行使制度性权力。创造力和扩大私人自治的范围[9]。 因此,简单地共享规范是毁灭性的,因为它对不同的事物提供了相同的处理方式。这种共享同样是不恰当的,因为假设以原则为指导的解释(通过专业化进行区分)将能够为不同的假设提供不同的结果(当规范建立时),但荒谬地对待它们,就好像它们是相同的一样。这种遐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商法内容缺乏最低限度共识的令人无法容忍的回应(特别是在一个幅员辽阔、信息和法律培训水平非常参差不齐的国家)。 7.由于对商法的自主性、其目标和内容缺乏起码的共识,阻碍了其实现其目标。 8.商法对于经济交流、财富的产生、市场的创造和决定以及经济发展(无论其任何含义,包括所有区别于经济增长的含义[ 10])的存在至关重要。在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下。原因很简单,因为所有这些经济和社会现象都是由法律产生的,并且有法律依据。[11] 商法仅在纯粹的(小人国)社会主义生产制度的背景下不具有这些功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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